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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02:14:1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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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标准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企业申请认证的依据标准,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是适用于各行各业,且不限制企业的规模大小。国际上通过认证的企业涉及到国民经济中的各行各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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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用已被取消,相关法律已失效。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
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财政票据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五、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1428,82262391,82262070)。
质检总局
2017年3月28日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

ISO9001是ISO9000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9001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扩大和日益国际化,为提高产品的信誉、减少重复检验、削弱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生产者、经销者、用户和消费者各方权益,这个第三认证方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支配,公证、科学,是各国对产品和企业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的通行证;作为顾客对供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企业有满足其订购产品技术要求的能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则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什么是国家商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国家商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ISO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对于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2、对于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对于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例如:电子无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己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对于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1、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